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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浏览量: 时间:2018-03-02 11:53

 
无线电管理部分
项目编码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40001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58项: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实施机关: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无线电管理部门 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
40002 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二十二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无线电管理部门 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
40003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第十一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第十三条 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通信或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在直辖市范围内通信或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无线电管理部门 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
40004 电台呼号指配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十七条 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无线电管理部门 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
40005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二十八条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必须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无线电管理部门 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
40006 无线电设备进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二十九条 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第三十五条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必须事先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批准。其他驻华代表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事先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接待单位根据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无线电管理部门 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